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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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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创投公司区直及驻区各单位金园街道办事处:

经区党工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221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经开区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范围

(一)奖励对象:凡是第一个向经开区介绍项目投资信息,提供项目投资人相关基本情况,并直接介绍项目投资方与经开区正式洽谈,项目成功落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者)均可享受本办法奖励。

(二)奖励范围:引进的项目必须是资金来源为宜春市以外、且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和经开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主要指新能源、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建材、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数字经济等产业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通过项目入园评审,签订项目合同书,按合同约定按期开工、竣工投产,并履行合同其他约定条款的项目。

二、奖励办法及标准

(一)对提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主导产业项目信息,且项目成功签约落地投产的引荐者给予3万元奖励。

(二)对提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以下主导产业项目信息,且项目成功签约落地投产的引荐者给予6万元奖励。

(三)对提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20亿元以下主导产业项目信息,且项目成功签约落地投产的引荐者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对提供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50亿元以下主导产业项目信息,且项目成功签约落地投产的引荐者给予15万元奖励。

(五)对提供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主导产业项目信息,且项目成功签约落地投产的引荐者给予30万元奖励。

三、奖励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必须为纳入省商务厅省外资金统计系统统计的亿元以上项目,且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

四、奖励认定程序

(一)由引荐者向招商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材料,由招商服务局牵头,会同经发和科创局、财政局、审计局共同认定,认定结果提交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

(二)需提供材料

1. 引荐者书面申请;

2. 《经开区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奖励申报表》

3. 引荐者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4. 投资企业书面证明材料;

5. 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 新投资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 项目竣工验收等有效凭证;

8. 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凭证。

(三)申报期限

引荐者在项目正式投产后一年内申报有效,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

(四)兑现方式

兑现方式分现金奖励或同等价值的实物奖励两种。

五、固定资产投资认定标准

(一)本办法仅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建工业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地面建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网、设备的投资。

(三)国家投资、政策性资金或政府性投入不纳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计算。

六、其它说明

(一)本奖励每年兑现一次。

(二)对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三)对于一个项目有多个引荐者,奖励由该项目引荐者自行协商分配,在未向经开区提供具体分配方案前,经开区有权暂缓支付直至引荐者协商完毕并提供分配方案为止。

(四)个人所得税由受奖者自行缴纳。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一经查实,追回所发奖金,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国家公务员机关、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或人员,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或人员,政府直属企业或人员,项目投资方的单位或决策人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七)本办法由经开区招商服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之前出台的经开区相关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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