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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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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印发《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支持

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区直及驻区各单位,金园街道办事处,市创投公司,园区各企业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219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支持

  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应对新冠肺炎对经济造成的影响,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引导作用,助推园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申报条件

  1.在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依法注册、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组织建设健全;

  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要求;

  3.申报企业必须按规定完成项目立项、能评、环评、安评、用地、规划、报建、消防等手续;

  4.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恶意拖欠职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有违法违规、欠税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此奖励措施。

  二、奖励标准

  (一)激励项目入园

  1飞地经济利益分享。为激励各县(市区)聚力推动经开区建设,对飞地经济企业缴纳的税收园区留成部分,扣除园区补助兑现给企业相关支持政策后的净额部分,自项目投产后5年内,由园区与飞出地3:7比例分享,第6-10年按6:4比例分享,第11-15年按8:2比例分享。此后,飞出地不再分享。

  2双创基地入租企业支持。入租双创基地企业自投产起三年内,可享受房租政策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经营性税收300-600/的,补贴企业实际房租的50%;年经营性税收600/以上的,补贴企业实际房租的100%

  (二)加大财政支持

  3.实施用电补贴。按全年同比用电增量部分,给予生产企业一定补贴。补贴标准为:年亩均经营性税收8—10万元,每千瓦时补贴0.04元;10—15万元,每千瓦时补贴0.06元;15—20万元,每千瓦时补贴0.08元;20万元以上,每千瓦时补贴0.1元。租赁企业补贴标准为:年经营性税收300—400/每千瓦时补贴0.04元;400—500/每千瓦时补贴0.06元;500-600/每千瓦时补贴0.08元;600/以上,每千瓦时补贴0.1元。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低于1万元的不予补贴。

  4.实施用气补贴。按全年同比用天然气增量部分,给予生产企业一定补贴。补贴标准为:年亩均经营性税收8—10万元,每立方米补贴0.1元;10—15万元,每立方米补贴0.2元;15—20万元,每立方米补贴0.3元;20万元以上,每立方米补贴0.4元。租赁企业补贴标准为:年经营性税收300—400/每立方米补贴0.1元;400—500/每立方米补贴0.2元;500-600/每立方米补贴0.3元;600/以上,每立方米补贴0.4元。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低于1万元的不予补贴。

  5.实施用汽补贴。鼓励园区集中供热,按全年用汽量,给予生产企业一定补贴。补贴标准为:年亩均经营性税收8—10万元,每吨补贴2元;10—15万元,每吨补贴3元;15—20万元,每吨补贴5元;20万元以上,每吨补贴10元。租赁企业补贴标准为:年经营性税收300—400/每吨补贴2元;400—500/每吨补贴3元;500-600/每吨补贴5元;600/以上,每吨补贴10元。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低于1万元的不予补贴。

  (三)推动科技创新

  6.大力支持科技型企业成果转移转化。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首期资金规模为4000万元,专门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重大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对现有或新引进的科技型企业,分别通过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予以扶持和引导。

  (四)强化金融支撑

  7.加大融资及担保支持。进一步推进财园信贷通科贷通税金贷银担助企贷等各项金融服务,为企业信用融资开辟业务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持续优化金融服务功能,支持入园企业发展。

  8.帮扶企业扩大直接融资。指导和帮助企业通过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债等直接融资方式,扩充企业融资途径和规模。加大帮扶企业规范、合规经营力度,落实企业上市、股改等方面支持政策,完善园区上市企业后备梯队建设

  9.加大产业基金扶持。加快通过市创投有限公司的区属平台企业主导设立产业基金,以市场化的方式对园区优质企业和项目进行支持,并形成长效机制,对主导产业重点支持

  三、奖励认定

  1.申报企业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2.认定工作由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牵头,会同招商、财政、审计、科技、供电、市创投公司等部门共同完成;

  3.经审核公示后,由区财政局兑现相关奖励;

  4.本奖励每年兑现一次。

  四、其他事项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宜区管办发〔2020〕2号(此件主动公开)(印发《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解读: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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