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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关于印发《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零星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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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及驻区各相关单位,金园街道办事处,市创投公司: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党工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61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

  第一条《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零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区小额零星工程招投标程序得以简化,建设效率得以提高,建设成本得以下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用。为及时适应国家出台招投标方面的新政策,切实解决《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程建设管理细则》(宜区管办字〔202011号)等文件相关要求,根据开发区《2020年第7次党工委会议纪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对《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工程,是指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在4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供电、消防、电子与智能化、城市道路照明等专业工程施工项目及劳务分包项目;项目预算在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防雷检测项目等服务项目。

  小额零星项目预算在100万元以内(不含本数)的,可由实施单位请有资质的造价编制单位编制预算后直接进行摇号发包;小额零星项目(包括分包项目)预算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预算需送审计局审查后摇号发包。

  第三条成立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零星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小额零星工程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制定企业入库征集管理办法及入库企业的日常管理办法等。人员从区财政、建设等部门抽调,办公室设区建设局。区建设局为全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

  第二章征集入库企业

  第四条根据工程项目类别及工作性质不同分为小额工程施工企业名录库、小额工程服务企业名录库和小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库及劳务企业库4个企业名录库。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零星工程管理办公室按照入库征集管理办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投标企业入库,其中小额工程施工企业名录库、小额工程服务企业名录库、劳务企业名录库设区建设局,小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库设区审计局。区建设局、审计局制定相应的企业入库操作细则。

  各专业施工企业名录库最少3家,最多50家;各服务企业库最少3家,最多20家;劳务企业库最少3家,最多20家,且劳务企业必须在201761日前注册成立;所有总公司在经开区的企业享受优先入库条件。

  第五条申请加入入库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能独立承揽工程建设(工程服务或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二)营业执照有效且未被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招标采购监管部门限制准入;

  (三)已在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信息库或宜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注册备案;

  (四)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工程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须在我区境内依法设立分公司,并在我区注册,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规定的执业人员,本区项目应在我区依法纳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营场所必须设置在中心城区范围;

  (五)最近三年内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事故;

  (六)最近三年内无行贿等违法犯罪记录;

  (七)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诉讼、无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入库企业的管理

  (一)入库企业须按征集公告的要求提供内容完整、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江西省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经办人员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企业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的《申请函》(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二)入库企业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每三年更新一次,对已入库企业,如在投标或履约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零星工程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后即时清除出入库名录。

  第七条入库企业的业务承接范围

  (一)施工类企业可承接其施工资质范围内的经开区政府投资的施工项目及其施工资质范围内的劳务分包项目;

  (二)服务类企业可承接其资质范围内的服务项目;

  (三)造价咨询企业可承接其资质范围内的造价咨询项目;

  (四)劳务企业可承接其资质范围内的经开区政府投资施工项目的劳务分包项目。

  第三章招标程序

  第八条宜春经开区小额零星工程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要求受理建设单位申请,认真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增加施工类项目造价10万元以下、服务类项目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取消招标代理环节,建设单位直接在我区小额零星工程项目管理库微信群发布公告,按照《办法》摇号加摸球的方式确定实施单位,项目最终造价由建设单位提出决算后经审计部门审计确定。经市政府或区管委会相关文件批准的特殊项目和工程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应急抢险项目,可由代建单位在施工企业库中直接选择优质企业进行施工,24小时内必须开工建设,后补相关手续

  第九条小额工程项目(包括施工类、服务类及劳务分包类)受理后,采用摇号加摸球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首先摇(摸)出投标单位的摸球顺序,再由项目建设单位摇(摸)出中标号码,最后投标单位委托代理人按照摸球顺序,依次摸球,最先摸出中标号码球的投标单位即为中标候选人。若首次抽中的候选企业不响应(或废标),则进行第二次随机抽取,直到中标候选人响应(定标)为止。

  第十条施工类项目造价400万元以下,服务类项目造价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直接委托可由代建单位直接委托给符合资质要求的下属企业依法依规组织实施。代建单位下属企业的劳务分包项目及施工类项目的邀请招标按照摇号加摸球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报名参加邀请招标的企业不足3家时,不予组织邀请招标,可实行直接委托。

  第十一条为提升入库企业的质量,提高入库企业的诚信,建设单位必须对中标的小额零星工程进行考评(具体内容见附件一),并将考评结果与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一并报备小额零星工程管理办公室,对考评不合格的企业进行通报,并勒令退库,且今后不能参加我区所有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为提升小额零星工程建设的效率,鼓励入库施工企业积极参与小额零星工程建设,入库施工企业在建项目中标总金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不能参加下一个小额零星工程施工类项目的投标,直到中标项目完工且办理了竣工验收报告后,才可重新参与投标。由于建设单位及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中标项目10个工作日(含10工作日)以上不能开工的,由建设单位开具相关未开工证明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小额零星工程施工类项目的投标。

  第十三条为保障小额零星工程的建设,稳定入库企业的总量,入库企业原则上一年更新一次。当入库施工企业总量少于25家(含25家)时,则可以及时增补施工企业入库,增补名单顺序按报名顺序确定。

  第十四条小额工程施工类项目须进行二次抽取入库企业,第一次抽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计算发包价,并报区审计局审核,区审计局审核通过后,再进行第二次随机抽取工程施工企业。若发包价由区审计局编制,则直接抽取施工企业名录库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发包价,是指在工程控制价(以下简称控制价)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的打包价格。其中由第一次抽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据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表、材料市场信息价及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施工方案)等结合现场情况按我区有关规定编制。编制预算后按比例下浮。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工程下浮比例减半。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比例下浮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充分的标前论证证明材料,经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零星工程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按证明材料确定的下浮比例计算。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参照宜春市同期招标成果。

  第十六条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零星工程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抽签确定中标人时,区建设局、财政局应派员现场监督并签字确认。中标人确定后,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零星工程管理办公室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章合同与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零星工程管理办公室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严格做到先签合同后施工。

  第十所有项目的合同中应注明计价方式,原则上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结算,如发生设计变更及重大工程量变化,应报区审计局核准,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工程量为依据。

  第十九条合同中应明确指出,中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责令其限期清场,及时办理已完工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价款清算,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中标企业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中标企业的原因造成计划工期进度延误的(延误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工期确定);

  (三)中标企业拒不履行合同约定职责与义务的;

  (四)非建设单位原因,中标企业不按规定发放工人工资的;

  (五)已经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拒不返工或多次返工后仍不合格的;

  (六)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按规定及时消除的,或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到位的。

  第五章结算与验收

  第二十条施工类项目为防止工程款超付,项目竣工后,最多按项目合同价款的70%拨付工程款,剩余部分待区审计局出具工程决算书后,付至审计决算金额的95%,预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无工程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支付给施工方。服务类项目完成服务内容经区审计局认定后,可以按合同约定结清款项。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竣工、质保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按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准备好验收资料,并通知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及区审计局等相关单位参加验收。验收材料经参与验收单位签章确认后报区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向区审计局报送工程决算资料。工程决算资料包括:工程施工图、发包预算书、中标通知书、竣工决算书、工程竣工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报告及核定单、工程量增减签证单、主要材料检测报告和设备发票等资料。逾期送审,建设单位应出具延迟送审情况说明,经区建设局及分管领导同意,再报送区审计局审核。建设单位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所有企业库进行动态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代建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入库企业进行督察,有下列情况的,对入库企业进行清退处理,且五年内不得参加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有交易项目的投标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或伪造变造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

  (二)围标、串标的;

  (三)无故拖延工期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四)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六)建设单位履约评价被确定为不合格或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

  (七)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收到整改通知单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八)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

  (九)其他被甲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要求整改三次及以上的;

  (十)项目完工后,代建单位对企业评价为不合格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现象。

  第二十四条区各相关行政主管单位依法对零星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区纪检监察工委依纪依法对各有关工作人员的履职履责行为进行监督,严肃查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零星工程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区纪检监察工委追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建设局负责解释。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内容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宜区管办发〔2020〕5号(此件主动公开)(关于印发《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解读:《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零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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