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及驻区各单位,金园街道办事处,市创投公司: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风险管控实施办法》已经区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区级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宜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我区未设立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所以本办法中的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为我区内设承担财政投资评审职能的区审计局。
第三条 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决算评审(以下简称“预、决算评审”)是指区审计局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管理角度,对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并合理地审定投资项目预、决算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四条 区级预、决算评审业务由区审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或借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中介平台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五条 预、决算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评审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依据计价规范和建筑市场行情,客观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投资。
(三)应审尽审原则。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均应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六条 预、决算评审经费由区财政预算保障。区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根据年度预计审核项目规模及有关计费规定,足额安排预、决算评审专项经费。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项目预、决算初审经费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安排,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审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决算评审管理制度,推动科技监管手段在工程造价监管中的运用,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
(二)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预、决算评审定点服务社会中介机构(或借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中介平台的社会中介机构),制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预、决算评审工作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三)组织实施预、决算评审和施工过程跟踪评审、抽查监督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独立评审,支付委托评审费用,对定点服务社会中介机构受理委托评审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四)审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涉价条款。
(五)依法、依规、有计划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实施专项审计、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
(六)根据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市本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工程造价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31号)规定: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如实提交项目竣工结算书,不得高估冒算;对弄虚作假、高估冒算超过审定金额15%以上部分的造价,承包人应按规定承担超额部分的造价咨询费,超额部分造价咨询费计算公式为:超额核减金额/(初审核减金额+审计复审核减金额)*应计造价咨询费。超额部分造价咨询费上缴区财政。
第八条 建设(代建)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监管要求,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履行工程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组织开展工程发包文件和预决算编制工作,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预决算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三)及时做好涉价(增减)签证,确保工程签证真实、准确并与合同计量计价约定相符,工程签证单应按时间顺序连续编号。
(四)在初审后,按规定将项目预、决算送区审计部门评审。提供项目评审所需资料,积极配合区审计部门预、决算评审工作,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复核并签认预、决算评审结果, 在收到评审机构征求意见稿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
(六)按照区审计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招标、支付工程款,认真落实审计整改意见。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区审计部门委托,依法依规独立开展预、决算评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二)对评审报告质量和进度负责,在受托咨询范围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接受区审计部门监督指导,履行合同约定。及时向区审计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预、决算评审范围
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区级工程建设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跟踪等工程服务类项目。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标准
区本级上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50万元以上(含)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跟踪等工程服务类项目,均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 区级政府工程预算项目按资金安排渠道和管理级次由建设(代建)单位组织初审,并报送区审计局复审。
区级政府工程决算项目实行分级分档评审,由建设(代建)单位组织初审,并报送区审计局复审,其中:1000万以下项目经区审计局复审后出具审核结果,1000万元以上(含)项目经区审计局复审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
第十三条 预、决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发包程序、发包程序方式、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等合规性审核。
(三)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索赔情况审核。
(四)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五章 评审资料和要求
第十四条 预算评审所需资料
(一)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及调整文件。
(二)发包文件及附件。
(三)勘测资料、设计施工图、图审记录、建设(代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文件、工程量计算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纸质文件及其专业软件版电子文件。
第十五条 决算评审所需资料(以下资料提供原件一份)
(一)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及调整文件。
(二)招标文件、招标要约价(含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清单(含电子版)、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三)经审查的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经建设单位审核认可的竣工图(必须签字盖章)、工程签证单(隐蔽工程需提供影像资料)、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勘测报告、检测报告、中间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申请、竣工现场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等其它相关资料纸质文件及其专业软件版电子文件。
(四)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建设单位初审结算书及其计量计价工作底稿等纸质文件及专业软件版电子文件。
(五)1000万以上(含)决算项目,按上述(一)~(四)要求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其中:投标文件(含报价清单、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控制价(或招标要约价)、施工合同、工程签证单(隐蔽工程需提供影像资料)必须是两份原件。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出具评审报告经区审计部门审核或备案后,作为项目发包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依据。
第六章 评审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关于评审工作时间
(一)建设(代建)单位决算初审工作时间为:工程造价送审额在100万元以下项目,10个工作日;100-500万元项目,15个工作日;500-2000万元项目,20个工作日;2000-5000万元项目,25个工作日;5000-10000万元项目,40个工作日;1-2亿元项目,45个工作日;2亿元以上项目,50个工作日。
(二)区审计局决算评审工作时间对照建设(代建)单位分档工作时间相应缩短5个工作日。
(三)区审计局预算评审工作时间为: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项目,5个工作日;100-2000万元项目,10个工作日; 2000-5000万元项目,15个工作日;5000-10000万元项目,18个工作日;1亿元以上项目,20个工作日。
(四)评审时间是指送审资料完整齐全,区审计局或建设(代建)单位自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至反馈审核报告的可控时长,不包含需要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配合的补充资料、核对、征求意见等时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区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在预、决算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代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预、决算评审工作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在预、决算评审过程中,因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区审计部门可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取消受理委托业务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区级预、决算评审标准和合同涉价专用条款参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预、决算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由区审计局参照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文件下载:宜区管办发〔2020〕5号(此件主动公开)(关于印发《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审计冯磊20200601(1).pdf
政策解读:解读:关于印发《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