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及驻区各单位,金园街道办事处,市创投公司:
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
“标准地+”改革工作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和《宜春市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试点的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19〕51号)文件要求,持续深化我区“放管服”改革,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推动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按照我市“标准地+”改革工作试点要求,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全力推进“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改革试点工作,大力提升我区项目投资审批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改革试点,建立“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标准地”出让制度,形成以“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改革为重点的企业投资项目改革组合拳,大幅度提升项目审批效率,为企业投资项目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环境。
三、改革任务
(一)开展区域评价
在确定区域内实施区域能评、区域环评(含水环评、水环境影响综合评价)、区域洪评、水土保持方案、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和考古评估等相关事项区域评价。探索对不同事项实行联合评估,无特殊情况,可用区域评价结果代替其他投资项目的相关评价,形成“多评合一”或“多本合一”,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基础。区域评价由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二)建立指标体系
制定我区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指标四大类。
1.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限高、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人防等指标,小微企业园等标准化厂房类项目可增加总平面图。人防指标包括建设用地人防设施配建面积、防护等级、战时功能、互连互通及建设用地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等具体条件。人防指标由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提供,其余控制指标由区自然资源分局提供。
2.环境指标包括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项目类别,已完成区域环评的地块根据区域环评细化相关指标。环境控制指标由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供。
3.能耗指标包括区域行业准入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产品单耗标准和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标准。能耗控制指标由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提供。
4.经济类指标包括准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单位面积主营业务收入)、土地税收(单位面积上缴税金)。经济类控制指标由区招商服务局牵头、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配合提供。
在具体“标准地”出让时,将相关指标和标准列入出让规划条件,由区自然资源局依法组织公开出让。
(三)企业作出承诺
在“标准地”出让后,项目业主与我区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承诺按约兑现各项指标,明确违约责任。项目业主自愿选择实行承诺并签署承诺书,我区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承诺公示后,企业按照准入标准,依法依规自主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建设厂房等设施。在项目开工前,企业按照承诺报备制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备后,由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相关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过程中,行政审批局、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企业承诺开展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方案组织施工。
(四)开展服务代办
对于企业选择承诺制的项目,经项目业主申请,由审批部门实行“一窗服务”,开展“一对一”管家式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保姆式代办,引导帮助企业做好各项报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四、实施步骤
(一)“标准地”前期阶段
1.开展区域评估。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选择确定试点地块,主管部门负责评估工作:具体开展环境影响评估、节能审查、水土保持方案、矿产压覆证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评估,市创投公司提前做好地块的场地通平工作,做好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电力、通讯管线连通以及场地平整等,打造净地出让“硬环境”。(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金园街道办事处、市创投公司等相关部门,评估工作完成时限: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
2.编制控制性指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由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区招商服务局等部门提出试点地块规划类、环境类、能耗类、经济类等控制性指标。(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区招商服务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7月20日前)
3.开展投资项目辅导。对招商签约投资项目,根据企业自愿申报,由区招商服务局召集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召开企业投资项目辅导会,向企业介绍有关地方产业政策、土地和城市规划、环保和安全标准、审批事项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项目选址和“标准地”建议,辅导企业开展“承诺制”。(牵头单位:区招商服务局,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
4.实施土地出让。根据辅导企业项目情况,提出“标准地”出让具体控制性指标,将控制性指标列入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下达的出让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依法组织公开出让。企业在竞得“标准地”后,与我区签订“标准地”开发建设协议,明确各项权利义务。(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二)企业承诺实施阶段
1.制定企业投资承诺书格式文本。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承诺制。承诺书主要包括审批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审批条件,以及企业对审批事项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等。(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单位)
2.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按照企业投资承诺书格式文本,由企业向区行政审批局作出书面承诺,通过在线监管平台(一窗系统)报备,进入审批代办程序。(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三)全程代办服务阶段
由区行政审批局编制项目审批指南,主要包括审批事项、申报材料、办理时限等内容,建立重点项目代办服务机制,安排代办员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个性化、精准化的代办服务。(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涉及审批事项相关部门)
(四)事中事后监管阶段
1.投资项目建设开工前,重点检查企业承诺和报备资料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要求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工程建设期,重点督查企业是否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方案组织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管理。(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3.项目竣工后,对照承诺标准依法依规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法颁发相关证照。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验收复核情况及时总结完善相应标准和承诺。(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
4.项目投产后,实行联合验收、联合抽查。在约定期限内,对亩均产出、能耗标准和环保标准等指标进行达产复验。通过复验的,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未通过复验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建设单位对照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三同时’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对未按标准和履约承诺的行为,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按情节进行动态信用管理。(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区“标准地”出让改革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行政审批局。
(二)明确工作职责。按照“谁牵头、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区行政审批局会同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招商服务局、应急管理局、金园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全区“标准地+”改革工作。自然资源局、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生态环境分局、金园街道办事处、税务局、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三)实行联合奖惩。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建立健全“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对未按“标准地”协议或未完成投资强度、亩均产出等主要指标建设运营的企业,按约定依法收取土地指标费,按上限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或根据相关情况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取消各项优惠政策。将企业落实承诺的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上传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公示,特殊情况不上传公示的须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出说明。
附件: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出让入园操作流程图.doc
宜区管办发〔2020〕13号(此件主动公开)(关于公布工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指标体系的通知)行政审批局.docx
相关解读:《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试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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