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及驻区各单位,市创投公司,各组团办公室,金园街道办事处,园区各有关企业:
经区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招商项目合同管理,更好地规范项目投资行为,提升招商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招商项目按合同约定早开工、早建成、早投产,推动我区项目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18年1月1日后签订的招商项目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范招商项目合同签订行为,严格按照《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规范招商引资项目入园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合同审批签订流程。
第四条建立招商项目合同台账,规范合同履约管理,对照合同约定事项,督促投资方按合同履约。
第五条区招商服务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前两年度用地招商项目清查(如2021年对2019年度),引进的租赁厂房招商项目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项目清查,并按以下方法实行分类管理:
(一)用地项目
1、具备供地条件的企业项目,签约后三个月在经开区未办理注册登记的,视为投资企业违约,经开区有权解除合同,将其意向性用地收回。
2、具备供地条件的企业项目,经开区管委会确定出让的,意向用地企业未按时缴交竞买保证金的,视为投资企业违约,经开区有权解除合同,将其意向性用地收回。
3、土地成交后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金的,视为投资企业违约,经开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4、企业项目已办理施工许可,2个月内未动工建设的,收回用地批准,退还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并由经开区规定正式开工时间,若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开工的,视为投资企业违约,经开区有权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项目已供地,但未按合同要求的建设规模和周期进行建设投产的,视为投资企业违约,经开区有权解除合同,协商收回土地及地面附着物。
6、未经审批违规建设或将工业用地改为其他用途的,视为投资企业违约,经开区有权解除合同,协商收回土地及地面附着物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以上退回土地出让金或协议收回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不予计息,评估价格按同期价最低限执行。
(二)“双创基地”租赁项目或租赁国有资产项目
1、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进场装修的,视为投资企业违约,依法解除合同。
2、无特殊情况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投产超过6个月的,视为投资企业违约,依法解除合同。
3、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消防、环保、安全等相关部门政策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同。
4、停产、停业超过6个月的,视为投资企业违约,依法解除合同。
5、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超过6个月的,视为投资企业违约,依法解除合同。
第三章“一事一议”合同履约管理办法
第六条“一事一议”合同条款定义:已公布的招商政策和企业扶持政策中未涉及的合同条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融资贷款、贷款贴息、产业基金、扶持资金、设备补贴、税收奖补等。
第七条招商项目合同条款涉及对项目“一事一议”扶持的,按以下履约办法执行:
1、合同条款中设定了明确的“一事一议”扶持政策双方需履行的条件,投资企业未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视为投资企业违约,经开区有权要求投资企业履约到位,经要求仍履约不到位,则有权单方面撤销该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扶持政策。
2、合同条款中有投资企业“一事一议”扶持政策,而未约定投资企业享受“一事一议”扶持政策应履行的相关义务的,但该合同其他条款中有约定项目总投资、开工和投产日期、税收等内容的,视为投资企业享受“一事一议”扶持应履约的必要条件,如投资企业未达到上述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要求,经开区有权要求投资企业履约到位,并保留法律追溯权利。
3、合同条款中“一事一议”扶持政策约定了违约责任的,如投资企业未履约,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执行,如未约定违约责任,则应及时研究予以相应违约处置。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日起执行,试行为一年,由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服务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夏进 咨询单位:招商服务局 咨询电话15909413959办公室:1007
文件下载:宜区管办发〔2021〕8号(此件主动公开)(关于印发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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