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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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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各企业市创投公司,区直及驻区各单位,金园街道办事处,各组团办公室

经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暂行办法2023年修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227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企业

做大做强的奖励暂行办法

2023年修版)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促进企业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推动园区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提升园区工业化、信息化水平,推动企业智能化、数字化发展,加速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奖励暂行办法。

一、申报条件

1.在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依法注册、纳税的各类企业,且组织建设健全;

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要求;

3.申报企业必须按规定完成项目立项、能评、环评、安评、用地、规划、报建、消防等手续;

4.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恶意拖欠职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不配合经开区中心工作、有违法违规、欠款欠税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此奖励政策。

二、奖励标准

1.当年新增的规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再奖励1万元;当年新增的规上建筑业、服务业、房地产业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当年新增入规当年就退规的企业不予奖励。

2.对营业收入同比上年有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亿元以上奖励200万元、150亿元奖励150万元、100亿元奖励100万元、50亿元奖励50万元、30亿元奖励30万元、15亿元奖励20万元、10亿元奖励10万元、5亿元奖励5万元、2亿元奖励2万元。对首次进入江西制造业民营企业100强,且企业营业收入增幅不低于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增幅的企业奖励10万元。

3.对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规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每增长1亿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对入库税收同比上年有增长的企业当年入库税收达到1亿元奖励100万元、8000万元奖励80万元、5000万元奖励 50万元、2000万元奖励30万元、1000万元奖励20万元、500万元奖励10万元。

5.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或小巨人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首次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奖励10万元,再次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奖励5万元。

6.当年获批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企业,按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予以兑现补助资金。

7.对当年入库税收(不含一次性税收)不低于200万元或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当年购置新设备(软件)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设备应用项目,按实际购价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与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不重复奖励。

8.当年获批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每户奖励20万元;当年获批国家级和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市、区不重复配套奖励;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9.当年列入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10.首次入选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并获证书的,奖励10万元。

11.当年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节水企业的,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市、区不重复配套奖励。

12.当年获评全国质量标杆的企业奖励30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5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 2万元。同一企业仅奖励一次。

13.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3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同一标准仅奖励一次。

14.首次获批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同一商标仅奖励一次;对首次获批江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同一产品仅奖励一次。

15.当年获批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的,奖励5万元;当年获批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的,奖励2万元。

16.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龙头企业)的,奖励2万元。

三、奖励认定

1.有关奖项的认定,以获批文件的下发时间为准。

2.申报企业向区经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3.认定工作由区经发局牵头,会同区招商服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区市监分局、区供电中心等部门共同完成。其中,智能装备、管理软件应用项目由区经发局牵头,邀请行业专家予以认定。

4.经审核公示后,由区财政局兑现相关奖励,本奖励每年认定一次。

四、其他事项

1.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

2.申报奖励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除全额收回奖励资金外,取消该企业三年申报本政策奖励资格。

3.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同类奖励政策可重复享受,与区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关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暂行办法》(宜区管办发〔202014)、《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智能制造业发展及智能化应用的奖励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版(宜区党办字〔201945)、《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宜区管办发〔2020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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