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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公示(柳春连)

来源: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3-26 16:05:23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第5项规定:“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现将申请人柳春连(身份证号36220119730522****)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廖宇洪留有坐落于宜春市春风路2号凯旋城57栋3层1单元303室,不动产权证号:赣(2022)宜春市不动产权第0024251号的不动产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4月18日。在公示期内,若有异议的,请异议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书面向我中心提请异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我中心将依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继承的转移登记,并将该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办公地址: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便民服务中心1楼

联系电话:0795-7205828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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