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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开区曝光4起典型案例

来源: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09-22 19:36:02

为发挥“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稳定一域”作用,宜春经开区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中选取了4起案例予以公开曝光,以案为鉴、以案释法,推动全区严打非法行为,形成“非法违法人人喊打”的强大声势,坚决构筑打非治违人民防线。

   [案例一]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2.企业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生产车间地面及设备上木粉尘积聚严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

经核查,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8月2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6日,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位于开发区春雨路的江西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为木材加工场所,厂房使用面积为4045.29平方米,使用性质为丙类厂房,欧梦嘉全屋定制为该单位下属门店名称,存在以下隐患问题:1、未按标准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已于5月26日整改到位,根据总队《江西省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六项措施》规定,不予处罚;2、室内消火栓无水;3、室外消火栓严重锈蚀,无法正常使用; 4、未设置水池、水 箱、水泵等供水设施;5、未按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在泡沫夹心板房上敷设电气线路,安设电气设备7、室内消火栓无水;8、室外消火栓严重锈蚀,无法正常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合并执行给予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三期(二阶段)项目的项目经理伍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基本案情】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三期(二阶段)项目的项目经理伍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项目经理伍长时间未到岗履职,致使项目进度缓慢,扬尘措施不到位,且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六十六条,已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对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对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江西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01厂房)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案

【基本案情】

江西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达路10号厂内,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之下,即擅自组织施工人员建设101生产车间和202仓库,已经完成了两栋建筑的所有装修装饰工程

【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已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对江西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总计3.7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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