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电话:0795-7205823)
医保窗口服务项目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备注 |
1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单位参保登记 | 含单位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等 |
2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职工参保登记 | 含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新增参保、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 |
3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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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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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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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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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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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出具《参保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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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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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
信息要素表
事项名称 | 单位参保登记(含单位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等) |
服务对象 | 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
受理条件 | 资料齐全,现场办理 |
申请材料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合并、解散、撤销、吊销等文件; 2.《宜春市医疗保险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受理部门 | 宜春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综合业务科 |
联系电话 | 0795-7205823 |
公开方式 | 全公开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不支持在线办理 |
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
信息要素表
事项名称 | 职工参保登记(含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新增参保、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 |
服务对象 | 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职工和法定劳动年龄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 |
受理条件 | 资料齐全,现场办理 |
申请材料 | 1.在职职工:《单位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 2.灵活就业人员: ①有效身份证件 ②《单位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受理部门 | 宜春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综合业务科 |
联系电话 | 0795-7205823 |
公开方式 | 全公开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不支持在线办理 |
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
信息要素表
事项名称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服务对象 | 因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户银行等信息事项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 |
受理条件 | 1.提供变更登记材料盖章件,现场办理,或在线通过QQ、微信发送扫描件办理 2.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申请材料 | 《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受理部门 | 宜春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综合业务科 |
联系电话 | 0795-7205823 |
公开方式 | 全公开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9:00-17:00 |
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
信息要素表
事项名称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服务对象 | 因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事项发生变更的参保人员。 |
受理条件 | 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现场办理,或在线通过QQ、微信发送扫描件办理 |
申请材料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单位公章)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受理部门 | 宜春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综合业务科 |
联系电话 | 0795-7205823 |
公开方式 | 全公开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9:00-17:00 |
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
信息要素表
事项名称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服务对象 | 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参保单位。 |
受理条件 | 无 |
申请材料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受理部门 | 宜春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综合业务科 |
联系电话 | 0795-7205823 |
公开方式 | 全公开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9:00-17:00 |
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
信息要素表
事项名称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服务对象 | 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
受理条件 | 凭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查询 |
申请材料 | 无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受理部门 | 宜春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综合业务科 |
联系电话 | 0795-7205823 |
公开方式 | 全公开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不限 |
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
信息要素表
事项名称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服务对象 | 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及灵活就业个人窗口缴费的参保人。 |
受理条件 | 1.已办理社保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且职工医保已中断缴费,才可一次性支取医保个帐。 2.已作死亡登记的原参保人,家属才可办理一次性支取医保个帐。 |
申请材料 |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有效银行卡复印件 3.因死亡终止缴费需一次性支取个帐余额的,家属还需提供该参保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
办理时限 |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受理部门 | 宜春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综合业务科 |
联系电话 | 0795-7205823 |
公开方式 | 全公开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不支持在线办理 |
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
信息要素表
事项名称 | 出具《参保凭证》 |
服务对象 | 因医疗保险关系变动,申请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的参保职工。 |
受理条件 | 凭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可持复印件)。 |
申请材料 | 个人持有效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受理部门 | 宜春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综合业务科 |
联系电话 | 0795-7205823 |
公开方式 | 全公开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暂不支持在线办理 |
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
信息要素表
事项名称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服务对象 | 因医疗保险关系变动,申请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参保职工。 |
受理条件 | 带好转出地出具的资料,现场办理 |
申请材料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 3.《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受理部门 | 宜春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综合业务科 |
联系电话 | 0795-7205823 |
公开方式 | 全公开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暂不支持在线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