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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风险管控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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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风险管控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从源头上严格管控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推进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协同发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了《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风险管控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适用于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发证企业,不适用于加油站、油库、天然气、城镇燃气、长输管道和不带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其他化工企业参照执行。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准入、安全生产退出机制、附则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编制的目的、适用的范围等。

  第二部分为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一是明确化工园区的设立条件。化工园区的设立应经省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符合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二是严格管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对评定为高安全风险等级(A类)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评定为较高安全风险等级(B类)的化工园区,原则上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是定期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化工园区应至少每5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和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

  第三部分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准入。一是制定《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禁止类、限制类和控制类危险化学品目录》,将42种危险化学品列入禁止类,257种危险化学品列入限制类和控制类。二是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禁止、限制和控制措施。对存在六种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禁止准入;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原则上实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只减不增。三是严格落实标准规范。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在满足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四是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建立由应急管理局、经发和科创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招商服务局、行政审批局、市监分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建设项目未通过联合审批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四部分为安全生产退出机制。明确以下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依法予以关闭:一是化工园区外不能搬迁入园的企业。二是经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高安全风险等级(A类)的化工园区,予以关闭退出;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一般安全风险等级(C类)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D类)的化工园区,予以关闭退出。三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工艺技术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无望或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企业。四是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许可相关证照过期,停产停业超过3年,且恢复生产经营无望或恢复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可控安全风险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第五部分为附则。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适应地方实际、区域特点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和负面清单,并明确了施行日期。

  相关文件:《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风险管控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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