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中央和省、市先后就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对加快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提出了新要求。宜春经开区作为工业经济“主战场”,改革创新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加快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为实现园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势在必行、十分必要。
二、《办法》对技能人才的主要支持政策
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推荐技能人才赴国(境)外培训。
二是对来我区就业的高技能人才,按年度给予每月最高3000元的生活补贴。
三是支持技能人才安居就业。对在宜春市中心城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且在我区创业就业并缴纳社保满2年的高级技师(1级)和技师(2级),分别给予24万元和10万元的购房补贴。
四是支持技能提升。对初次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其中高级技师(1级)可获5000元资金补贴。
五是支持技能人才参加技能大赛。比如,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技能人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人社部牵头举办的国家级创业大赛前三名依次资助20万元、18万元、16万元,省级创业大赛前三名依次资助10万元、8万元、6万元,等等。
三、《办法》对引进培养技能人才的企业支持政策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支持企业开展技能培训。二是支持企业开展自主评价。三是支持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四是支持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
四、《办法》具体实施的有关事项
除了《办法》中明确的“其他事宜”,对具体实施的有关流程和事项解读如下:
1. 由用人单位向区经发和科创局提出申报(填写相应申请表及提供附件材料),经初审同意后上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2. 申报材料经复核、确认、公示等程序后,由区经发和科创局负责汇总,相关部门按照资金支出渠道和规定程序落实发放工作。
3. 所有技能人才必须在我区企业到岗履职,未到岗的暂不兑现,已调离我区的不再兑现奖励资金。
4. 申报对象、企业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取消已获得的技能人才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通报个人和企业信用征信部门。所在企业原则上3年内不得享受我区人才项目经费支持。
5.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奖励经费的落实、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技能人才的工作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使用的,责令整改,并要求用人企业返还已拨付的资金。
为了提高园区企业和技能人才的知晓度,我区将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和解释力度,积极帮助指导企业和技能人才进行申请,充分释放人才政策的红利。
政策文件:中共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