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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程建设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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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程建设管理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中各单位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与进度,控制好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47条,确定了工程前期管理、施工管理阶段、工程后期管理规范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负责资金保障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含PPP项目)。

工程项目发包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直接委托。施工类项目造价400万元以上;勘察、咨询、设计、监理费用100万元以上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施工类项目造价400万元以下;勘察、咨询、设计、监理费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邀请招标依据《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零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宜区党办字〔201926号)执行。施工类项目造价10万元以下,勘察、咨询、设计、监理费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直接委托确定实施单位。公开招标须在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报刊、网站以及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施工类项目造价400万元以下;勘察、咨询、设计、监理费用100万元以下项目的邀请招标在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

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发现工程建设中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必须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报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建设局)。设计变更必须实行先报告后变更的原则。严禁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变更;严禁肢解单项变更内容;严禁规避设计变更审查;严禁先施工后变更。各方责任主体应认真熟悉图纸和现场情况,在工程实施前须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形成设计交底与会审文件,避免边施工边变更。签证项目费用原则上不得大于项目总造价的10%。当签证工程量大于项目总造价的10%的,由代建单位说明原因并签订补充协议。

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建设局)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竣工和质保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代建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工程决算书、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增减、现场签证和索赔等资料。监理单位对竣工结算资料审核后,报代建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完成后报区审计局最终决算审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住建局)

解读人:杨少东  0795-366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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