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零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程建设管理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7条,确定了适用范围、招标程序、合同与施工、结算与验收、监督管理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小额工程,是指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在4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供电、消防、电子与智能化、城市道路照明等专业工程施工项目及劳务分包项目;项目预算在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防雷检测项目等服务项目。
小额零星项目预算在100万元以内(不含本数)的,可由实施单位请有资质的造价编制单位编制预算后直接进行摇号发包;小额零星项目(包括分包项目)预算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预算需送区审计局审查后摇号发包。
小额零星工程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成立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零星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小额零星工程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制定企业入库征集管理办法及入库企业的日常管理办法等。小额零星工程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本办法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经市政府或区管委会相关文件批准的特殊项目和工程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应急抢险项目,可由代建单位在施工企业库中直接选择优质企业进行施工,24小时内必须开工建设,后补相关手续。项目最终造价由建设单位提出决算后经审计部门审计确定。
小额零星工程项目入库企业管理,后续合同与施工、结算与验收根据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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