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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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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中各单位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与进度,控制好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44条,确定了工程前期管理、施工阶段管理、工程后期管理以及责任追究规范细则。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含区管国有企业公司项目),是指使用财政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各项目的代建、投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按本细则执行。

工程项目发包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直接委托。施工类项目造价400万元以上;勘察、咨询、设计、监理费用100万元以上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施工类项目造价4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勘察、咨询、设计、监理费用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分为摇号邀请和直接邀请,摇号邀请依据《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零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宜区党办字〔20221号)执行,直接邀请经管委会相关文件批准后实施。施工类项目造价30万元以下,勘察、咨询、设计、监理费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直接委托确定实施单位。经市政府或区管委会相关文件批准的特殊项目和工程造价400万元以下应急抢险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后,可直接发包实施。

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发现工程建设中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必须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报区住建局。

工程变更或签证分为一般变更或签证、较大变更或签证、重大变更或签证,每个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

()一般变更或签证:

单项变更估算金额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且累计变更估算金额(含本项变更)不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

()较大变更或签证:

1.单项变更估算金额1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且累计变更估算金额(含本项变更)不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

2.累计变更估算金额1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

()重大变更或签证:

    1.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大于200万元(200万元)的;

   2.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小于200万元,但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

3.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小于200万元,但累计变更估算金额(含本项变更)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

4.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小于200万元,但累计变更估算金额(含本项变更)超过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

5.国家、省相关建设工程变更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重大变更的情形。

工程变更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一般变更或签证审查程序

一般变更或签证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将变更申请上报区住建局,并于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区住建、财政、审计等相关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进行审查,增加50万元以上的变更须编制工程预算,并由区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核实,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抓紧组织实施。

()较大变更或签证审查程序

1.工程变更或签证提出。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出工程变更要求和理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也可直接提出变更。

2.工程变更或签证审查。由建设责任单位牵头,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区住建、财政、审计等相关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进行审查,较大变更必须编制工程预算,并由区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核实,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抓紧实施。

()重大变更或签证审查程序

1.工程变更或签证提出。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出工程变更要求和理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也可直接提出变更。

2.工程变更或签证审查。由建设责任单位牵头,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区住建、财政、审计等相关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进行审查,重大变更必须编制工程预算,并由区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核实,报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单项或累计增加造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还须报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单项或累计增加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且该增量部分与主体项目不可分割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还须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同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工程变更或签证复审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抓紧实施。

(四)工程变更或签证实施。工程变更按照程序办理变更审查手续后,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按照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的《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增加申请表》落实相关工作。

() 属于设计变更的,按照行业的相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审查。工程变更送审前,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变更预算。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竣工和质保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结算书、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增减、现场签证和索赔等资料。监理单位对竣工结算资料审核后,报建设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建设单位申请结算的报告中应说明工程建设概况,尤其是工程建设中对增减工程量的说明,负责把好工程量初审关,完成后报区审计局进行结算审核。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少东

咨询单位:住房和建设局

咨询电话:18270526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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