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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奖励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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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和《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区管字〔2020〕42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结合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了《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奖励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实施范围

第一类企业: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

第二类企业:规模以上及高风险作业工贸企业(主要包括冶金、粉尘涉爆<粮油加工、饲料生产、塑粉生产、喷涂作业、油漆作业、木制品生产等>企业、储存使用危化品<涉氨、危险化学气体等企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等企业);

第三类:全区其他企业。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包括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等部分。

工作目标。坚持目标导向,紧盯“省考”指标,着力巩固和拓宽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在全区已培育标准化建设示范企业基础上,力争园区规模以上企业全面完成标准化创建工作。鼓励小微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对已通过标准化创建的企业鼓励其及时开展复评,鼓励三级标准化企业向二级及以上标准化提升。

工作原则。按照“政府推动、部门指导、企业负责、社会参与”原则推进。根据国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三级标准化达标标准为基本标准。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必须达到基本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企业到期开展复评。奖优罚劣,切实强化激励约束。对示范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银行信贷、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和评优表彰等方面,实施重点推荐及优先优惠办理。对取得重大进展及良好效果的示范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参加示范创建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对逾期不达标及未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诚信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奖励范围。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验收,达到相应等级并完成了风险分级管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包括初评和复评,均纳入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1. 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分级管控奖励1.5万元(复评奖励1万元);

2. 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分级管控奖励2.5万元(复评奖励2万元);

3. 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分级管控奖励3.5万元(复评奖励3万元);

2022年10月1日以来,其他已完成创建企业(含小微企业)可参照上述标准奖励。

解 读 人:徐竹根

咨询单位:应急管理局

咨询电话:0795-7202079

办 公 室: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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