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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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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的要求,2013年,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政府信息办的直接指导下,紧紧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开发区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在党政办公室落实一名副主任和一名干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了分管领导以及具体工作人员职责,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2.完善内容,有效推进。按照依法、全面、真实的原则,围绕“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为了投资者”的工作宗旨,把事关人民群众和广大企业经营者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公开范畴,着力强化行政审批公开,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和具体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结果的网上公示。

3.结合新闻媒体及时公开信息。利用自办网站并与《宜春日报》等有关新闻媒体建立信息渠道,及时发布开发区相关信息,促进社会公众对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与发展的全面了解,进一步扩大我区招商引资宣传面。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 2013年,我区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主动公开信息512条,其中园区新闻315条(占公开信息总数的61.4%),政务公开43条(占公开信息总数的8.4%),其他类信息155条(占公开信息总数的30.2%)。

2.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共设园区概括、组织机构、新闻中心、投资指南、政务公开、企业之窗、网上办公、专题活动报道等8个主栏目,以及共设开发区简介、园区新闻、区外动态、报道转载、主题活动、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大精神、领导之窗、政策文件、公告公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风采、公众投诉、便民服务等28个子栏目。

三、依申请积极公开信息情况

对涉及我区的有关事宜,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处理和回复后,可以依照《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公开程序。对已申请公开的信息,及时进行信息更新,积极监督,避免信息不完整和虚假现象出现。2013年,我区主动申请公开的信息512条,对形成的政府信息实现了依法、有序公开,未出现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3年,我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由于我区工作繁忙,负责信息工作的人员大多数身兼多重任务,以致政府信息公开有时没有按要求及时更新;二是公开内容需进一步深化,公开形式需进一步优化,信息公开的有效性、便民性需进一步提高;三是长效工作机制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考核和监督评议等工作仍需加强。下一步,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继续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到位、责任到位,不断夯实工作基础。

2.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3.进一步加大培训指导力度。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和推进,通过举办培训班、到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学习参观等形式加强我区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题培训,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

    附件: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单位

2013年度数

同比增减(%

一、主动公开数量

 

 

(一)网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数

43

4.8

(二)政府公报公开数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次数

 

 

(四)政务微博等新媒体发布数

 

 

二、依申请公开数量

 

 

(一)依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

 

 

2、网络申请数

 

 

3、信函申请数

 

 

4、传真申请数

 

 

(二)依申请受理数

 

 

其中:办结数

 

 

到期未办结数

 

 

(三)依申请答复数

 

 

1.同意公开答复数

 

 

2.部分公开答复数

 

 

3.不予公开答复数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其它原因

 

 

4.非本机关政府信息

 

 

5.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信息不存在

 

 

三、行政复议数量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2.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行政复议决定数

 

 

四、行政诉讼数量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2.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等行政诉讼裁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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